繳費單位以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
(一)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其中基層工會留用60% ,解繳上級工會40%。其解繳上級工會的40%部分由地稅機關代征。基層工會留用的60%部分,仍按現行辦法由單位行政直接劃撥給本單位工會。不按上述比例上繳的部分金融、全國垂直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市總工會核定,并憑市總工會出具的證明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
金融系統(商業銀行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40%征繳)、鐵路工廠及院校、各保險公司以及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10%征繳。水利電力系統,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20%征繳;網局和省局合一的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23%征繳;電網局直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30%征繳。煤炭工業聯合公司及所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22%征繳。
(二)開業滿一年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由地稅機關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代收工會籌備金,待其工會組織成立后,由上級工會按2%的60%返給基層工會。
(三)計算比例
工會經費=職工工資總額×2%×40%
工會籌備金=職工工資總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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