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出去的專票要紅沖交的稅金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布 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國稅、財政第65號令):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因此,需要注意:發票沖紅以后的稅費不是退回,而是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或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開具紅字發票后所沖銷的銷項稅應該怎么處理?
需要沖回。銷售折讓是指銷貨方因售出貨物的質量等原因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減讓。銷售折讓實質是原銷售額的減少。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對于收入確認之后發生的銷售折讓,會計上可以直接沖減發生折讓當期的“主營業務收入”。因此,當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退回的貨物應沖銷的“主營業務收入”和“銷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銷售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結轉時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紅字沖回為: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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