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如果采用按期匯總方式,申報錯誤多繳的印花稅能否申請退稅或抵用?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抵用。”
但如果采用按期匯總方式,申報錯誤多繳印花稅。以填寫完稅證的方式分月繳納印花稅,而不是直接在應稅憑證上貼花,這與其他稅種的申報繳納方式相同,印花稅的征收管理也應當遵從稅收征管法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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