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據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得所得稅時扣除”。
雖然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沒有對有關支出的扣除依據進行明確規定和解釋,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哪些收據可以入賬?
收據可以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外部收據又分為稅務部門監制、財政部門監制、部隊收據三種。
(1)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制憑據,用于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余出差借款等,這時的內部自制收據是合法憑據,可作為入賬憑據。
(2)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如收到下屬單位歸還的借款,因為收到借款不存在納稅義務,所以可以向下屬單位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
(3)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如防疫站收取防疫費、環保局收取環保費等,都可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費收據入賬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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