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礦產部所屬地勘單位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453號)第三條規定:“對地礦部所屬的地勘單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應按規定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礦產部所屬地勘單位征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6〕65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地勘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和土地,按有關規定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非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則應按稅法有關規定照章納稅。”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