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7-07-04 11:3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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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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