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建筑企業2017年1月2日,購進建筑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0萬元,稅額170萬元;2月10日取得安裝服務收入價稅合計571.65萬元;2月15日辦理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2月20日取得建筑服務收入價稅合計1714.95萬元。A企業的增值稅如何計算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規定,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公告附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中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有兩種選擇,一是當月1日生效,二是次月1日生效。顯然,選擇不同,企業的納稅情況也隨之不同。
第一種選擇:
A企業選擇一般納稅人資格在當月1日生效(即2月1日),則2017年2月應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會計處理為:(單位:萬元,下同)
(1)1月2日:
借:工程物資 1170
貸:銀行存款 1170
(2)2月10日:
借:銀行存款 571.65
貸:主營業務收入 55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6.65(571.65/1.03×3%)
(3)2月15日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且選擇當月1日生效,對2月的收入計稅調整: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6.65
主營業務收入 4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6.65(571.65/1.11×11%)
(4)2月20日:
借:銀行存款 1714.95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4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69.95(1714.95/1.11×11%)
(5)月末計算2月份增值稅應納稅額,并結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226.6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26.6(16.65+56.65+169.95-16.65)
第二種選擇:
A企業選擇一般納稅人資格次月1日生效(即3月1日),則2017年2月仍應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繳納增值稅。
會計處理如下:
(1)1月2日:
借:工程物資 1170
貸:銀行存款 1170
(2)2月10日:
借:銀行存款 571.65
貸:主營業務收入 55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6.65
(3)2月15日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且選擇次月1日生效,前面處理不變。
(4)2月20日:
借:銀行存款 1714.95
貸:主營業務收入 166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49.95(1714.95/1.03×3%)
(5)月末計算1月增值稅應納稅額:16.65+49.95=66.6(萬元)
A企業1月2日取得的材料購進發票所載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A企業如果選擇一般納稅人資格次月1日生效(即3月1日),因2017年2月已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繳納增值稅,1月2日取得的這張材料購進發票所載進項稅額不可能再抵扣。
A企業如果選擇一般納稅人資格當月1日生效(即2月1日),2月1日開始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稅,1月2日取得的材料購進發票所載進項稅額能否抵扣,要區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A企業2月1日之前,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1月2日取得的購進材料專用發票,可以在2月及以后征期內勾選或認證后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會計處理時,將這部分可抵扣進項沖減工程物資成本: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
貸:工程物資 170
如果是需要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的工程物資,則: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68
貸:工程物資 170
第二種情況,A企業2月1日之前,取得過生產經營收入,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過增值稅,則1月2日取得的購進材料專用發票,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是選擇“當月1日”還是“ 次月1日”對企業有利,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納稅人的實際情況測算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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