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風險?

2017-07-04 10:0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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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執行中,納稅人、稅務機關均面臨著應對涉稅風險的挑戰。

近期,北京市昌平區國家稅務局在稽查工作中,發現某企業在享受高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上犯了大錯,該企業嘗到了被追繳已享受優惠的苦果。此稽查案例中,被查企業的突出問題主要體現在其高新產品(服務)范圍方面。申請認定時高新技術領域為高新技術專業服務,主要高新產品(服務)收入為技術性收入,但實際主營收入卻為產品銷售收入,且占年度總收入90%以上。經調查發現,所銷售產品并非自身生產制造,也非委托外單位加工制造,而是源自純粹“購銷關系”的商業購銷行為。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招牌不可避免地為其招來涉稅風險。

隨著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的發布,使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制度得以完善,在實踐中,無論是高新技術企業,還是稅務機關,如何“診斷”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風險成了一項急需各方知曉的業務課題。本文就優惠政策中的一些關鍵風險點作點睛。

高新產品(服務)的范圍

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和享受稅收優惠時中,較為關注的是自主知識產權以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高新技術收入三項指標的比例是否達標,卻容易忽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范圍,往往存在如上述稽查案例中產品(服務)與申請認定的高新領域不一致情形。為此,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這一產品(服務)范圍作出了專項規定,并細化區分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和主要產品(服務),該文件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主要產品(服務)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企業總收入的執行口徑

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中,要求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這個總收入概念常被某些高新技術企業誤解,既有執行會計準則中銷售(營業)收入口徑的,也有執行《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中收入總額口徑的,在計算收入指標比例及納稅申報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為此,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總收入也作出了專項解釋,文件中規定總收入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可見,總收入這一分母是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各企業、稅務機關應得以重視,據此嚴格測算收入指標比例。

高新政策有效期間的界定

上述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的有效時間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于以前年度的適用政策仍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執行。為此,也非常有必要對前后適用期間的法規差異進行界定明確,防范不同政策執行期間的涉稅風險。其主要關鍵性的差異項對比詳見文中表格。

除上述主要差異外,新文件在科技研發人員統計方法、技術性收入構成、研發費用歸集范圍等方面,也做出了傾向性界定。由此可見,現行法規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后續管理均進一步放寬,更有助于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高新優惠風險提示

納稅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減免稅,即取得高新資格是享受減免稅的必要條件。反之,不具備高新認定條件,不符合高新資格也將是不得享受減免稅的充分條件,但按照規定,前提應當先由稅務機關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待認定機構取消資格后通知稅務機關予以追繳稅款。

實踐中,除本文案例表述的情形外,普遍存在的高新優惠風險還有以下三個方面,應值得重視,并不得享受減免稅:

1.實質不擁有核心知識產權。“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指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主體或者核心部分,擁有自主權或絕對控制權,高新產品(服務)是基于自主核心知識產權生產的。實踐中,往往存在企業的高新產品(服務)與所擁有的核心知識產權對應不一致情況,即產品中所包含的技術等知識產權并非自主核心知識產權范圍,以此“偷梁換柱”,管理中應對知識產權對應產品予以對照核實。

2.違規歸集高新研發費用。高新研發費用由人員人工、直接投入、資產折舊攤銷、設計、裝備調試、委托研發等費用構成。老指引和新指引也分別對各項費用做出了嚴格定義。實踐中,往往普遍存在計提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違規歸集問題,應重點關注。此外,對于委托研發的費用應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對于受托研發費用不應列為本企業的研發費用,人員人工費用中五險一金的是否計入應按新老辦法執行期間分類處理,歸集的其他費用應不得超過研發總費用的10%(老指引規定)或20%(新指引規定)。

3.優惠政策銜接享受有誤。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往往還涉及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所得額減免等。一是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享受中,在費用歸集時普遍存在與高新研發費用同口徑申報問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這里應重點關注可以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是不含在用房屋、建筑物折舊費用的,應與高新研發費用嚴格區分歸集;二是所得減免與稅率減免不得疊加享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如果高新技術企業同時享受所得減半征收優惠,那么只能按照25%法定稅率減半,不能按照15%優惠稅率減半,禁止違規享受疊加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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