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定義是怎樣規定的?
原會計準則中,低值易耗品是指勞動資料中單位價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勞動資料。它跟固定資產有相似的地方,在生產過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變其實物形態,在使用時也需維修,報廢時可能也有殘值。由于它價值低,使用期限短,所以采用簡便的方法,將其價值攤入產品成本。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取消了原來規定的2000元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主要給出了判斷固定資產的原則標準,而且唯一的定量標準僅是“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這說明企業必須根據新準則的原則自我判斷。但這里的判斷不僅是企業對每一項有形資產需對照準則分別判斷,還必須對照企業本身根據新準則制定的內部統一標準(特別是價值的量化標準)進行判斷,只有同時符合了這兩個標準,才可以將有形資產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否則就應歸屬于低值易耗品。
但我們必須注意到的是,新會計準則不僅沒有給出低值易耗品的定義,也沒有設定“低值易耗品”的一級科目,而是將《企業會計制度》下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合并在“周轉材料”科目核算(歸類為存貨,不過企業可根據需要單獨設置“低值易耗品”一級科目)。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解釋:“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周轉使用的包裝容器等。”筆者認為,該解釋沒有違反新會計準則的精神,因此,我們仍可以對低值易耗品簡單理解為企業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用具物品。

低值易耗品如何攤銷?
低值易耗品的攤銷有一次攤銷法、分次攤銷法和五五攤銷法。
(1)一次攤銷法,在領用時一次性計入成本或費用。報廢時將殘值作為當月低值易耗品的減少,沖減有關成本、費用,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科目。適用于單位價值較低、使用期限較短、一次性領用數量不多以及容易破損的低值易耗品。如:
領用時:
借: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等)
貸:低值易耗品
報廢時:
借:原材料(或其他科目)
貸: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等)
(2)分次攤銷法
根據使用期限的長短或價值的大小,按月平均攤銷,攤銷期在一年以內在做“待攤費用”,超過一年的做“長期待攤費用”。領用時,借記“待攤費用”,貸記“低值易耗品”,分月攤銷時時,借記“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待攤費用”,報廢時殘值沖減成本或費用。如:
領用時:
借:待攤費用
貸:低值易耗品
如果攤銷期為一年,則每月攤銷額為1/12,每月攤銷時:
借:制造費用(或其他)
貸:待攤費用
五五攤銷法計算量和程序都較復雜,使用也較少,希望這兩種方法能滿足您做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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