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留抵情況下如何可以繳納增值稅
一、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
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應按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期末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填報
掛賬留抵稅額的填報是申報表主表填報的主要難點。具體填寫簡單介紹如下:

上期留抵稅額按規定須掛賬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實施之日前一個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第20 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大于零,且兼有營改增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納稅人。即在試點實施之日前,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 號)(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需要進行掛賬處理。
申報表主表中的第13 欄“上期留抵稅額”、第18 欄“實際抵扣稅額”、第20 欄“期末留抵稅額”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專用于掛賬留抵稅額的填寫。
“營改增”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的處理
(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3]275號)規定:納稅人兼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按照銷項稅額的比例劃分應納稅額,分別作為改征增值稅和現行增值稅收入入庫。
也就是說企業整體應納稅額按照銷項稅額的比例去劃分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的應納稅額,從而解決“留抵稅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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