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清理分錄應當如何編制?
第一、將要處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第二:發生清理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
第三、處置的收入
借:銀行存款 等相關科目
貸:固定資產清理
第四, 清理凈損益
如果是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如果是凈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清理如何交稅?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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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