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跨年發票作廢怎么處理?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因此,跨年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
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按照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程序處理。

跨年度發票該作廢的沒作廢怎么處理?
不能作廢了,只能紅沖再重開。
紅沖時
借:應收賬款 紅字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紅字
重開時
借:應收賬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一正一負,合計數為0,不產生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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