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方式有哪些?

2017-06-29 10:0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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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因為銷售額不大,經營規模小,會計和稅收方面的問題又簡單,往往被我們所忽視。個體工商戶作為一種數量龐大的納稅人群體,其稅收征管方式有哪些呢?因為現實生活中辦理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非常少見,所以本文涉及的個體工商戶都是小規模納稅人。

一、個體工商戶要不要建賬呢?

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如果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或者月銷售額達到一定規模的就應當設置復式賬;如果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或者月銷售額達到一定標準的就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二、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方式有哪些?

對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的征管方式分為查賬征收和定額定期征收,查賬征收非常常見,沒啥好說的,我們重點來說說只針對個體工商戶適用的定額定期征收。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咱們剛才說的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對這些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定義比較抽象,我們舉個例子來說說定額定期征收。

比如我2017年1月成立了一家小超市,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不符合建賬標準,稅務機關對我的小超市實行了定額定期征收,稅務機關核定的銷售額為35000元每月,這個定額的執行期為一年。

假設按月申報,比如1月份,我實際銷售了30000元,那我按哪個金額交稅呢?這里按35000元的定額交。

再比如2月份,我實際銷售了40000元,超過了定額但未超過35000的20%,那我按哪個金額交稅呢?可以暫時按35000元的定額交稅。

又比如3月份,我實際銷售了50000元,已經超過了35000元的百分之二十了,那我就要在4月份的時候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補交超過定額部分的稅款,也就是說要按照實際銷售額50000元納稅申報了。

到了2017年12月執行期滿了,我就應當以2017年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也就是說剛剛那個未超過百分之二十的月銷售額40000元的,在這個時候就要補繳超額部分的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也就是說,剛剛那個未到達定額的30000元的銷售額,多交的未超過定額的稅款,稅務機關是不退的).

注:20%這個臨界點,各省的規定可能不一樣,本文參照的是安徽省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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