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對于增值稅,出現了一系列的差額征稅的政策,而差額征稅后,有的能全額開專票,有的卻只能差額開專票,下面跟會計學堂小編一起來看看哪些差額征稅項目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吧!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的相關規定,以下差額征稅項目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金融商品轉讓;
2、經紀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3、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4、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簽證費、門票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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