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餐飲納稅人提供外賣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于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外賣食品,可以按照餐飲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1、現場加工制作;2、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食品監管部門對食品流通需要注明的信息。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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