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是建筑生產力發展和建筑技術進步的主導力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九條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因此,如果公司屬于起征點以上的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除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外,自2017年6月1日起應按照上述規定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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