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生產型企業有100萬原值的生產設備,分10年攤銷無殘值,每年攤銷10萬;該設備已使用5年,已計提折舊50萬,第6年-第8年該企業處于停產狀態,從第9年起又恢復生產(設備還能再用5年)。那么,停產企業是否可以繼續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分析:
方法1 . 第9-第13年分5年每年攤銷10萬;
方法2. 第9-第10年2年每年攤銷10萬
方法3. 第9-第10年2年每年攤銷25萬
目前,關于停產期間折舊稅前扣除的權威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2017-03-01
一、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因機器檢修暫時停產,停產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綜上,企業暫時停產期間的機器設備不屬于以上情況,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可在稅前扣除。
按上述問答的理解,企業暫時停產期間的機套設備計提的折舊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這里,涉及上述政策 “停止使用”及總局解答“暫時停產”的理解問題,本人理解,“停止使用”為永久停止使用而不是停產的情況(無論是暫時還是非暫時的,無論時間是幾天還是幾個月或是幾年),問題所訴停產三年,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均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所以,企業對停產期間的固定資產仍應繼續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法上不適用“停止使用”的規定,所提折舊可以在稅前扣除。
因上述問題目前沒有更明確的政策性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如理解為6-8年計提的折舊不讓扣除,9-10年按方法2只能各扣除折舊10萬,還請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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