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管樁廠為了管理方便,下設一家獨立核算的物流公司,專門負責運輸和裝卸管樁廠生產的管樁。“營改增”后,管樁廠可以與物流公司進行重組,管樁、運輸、裝卸可以作為混業經營繳納增值稅,企業的稅負也不會增加,還能節約管理費用,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企業重組有一定的困難,仍按“營改增”前的方法進行處理。管樁廠銷售產品時,與購買方簽訂的是一個三方合同,即銷售方、購買方、承運方的三方合同。合同標的貨款及運輸和裝卸費由管樁廠統一收取;運費和裝卸費由管樁廠劃給物流公司;管樁銷售發票由管樁廠開具,運輸和裝卸費發票由物流公司開具,統一由管樁廠交給購買方。
2014年管樁廠銷售產品的同時收取了價外費用共計3600萬元(未考慮價稅分離),其中運輸費用3000萬元;吊卸費600萬元,全部結算給了物流公司。2015年當地稅務部門對管樁廠進行稅務檢查時,要求管樁廠收取的價外費用——吊卸費600萬元補繳增值稅102萬元,企業覺得冤枉,運輸費用、裝卸費都是價外費用,為什么裝卸費需繳稅,運輸費不繳稅。其實,該廠補繳增值稅102萬元一點不冤枉。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3.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由于裝卸費是需要征稅的價外費用,因此,裝卸費納稅不冤枉。企業會計人員向筆者咨詢有什么辦法能避免裝卸費繳納增值稅。筆者通過調查,發現物流公司只有一臺自備吊車,原因是超過30公里出動自備吊車費用高,為了節約費用,物流公司只需一臺吊車,大部分吊卸業務實行外包。根據該企業具體情況,建議該廠改變業務流程,將吊卸業務改為管樁廠負責。具體作法就是將物流公司的吊車銷售或者租賃給管樁廠,這樣管樁廠就有裝卸業務,避免了虛開發票嫌疑。還是以上述數據計算,600萬元的裝卸業務由管樁廠負責,管樁廠就可直接向購買方開具600萬元的裝卸費發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裝卸搬運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收取的600萬元裝卸費只需繳納18萬元,少量的吊車消耗可以抵扣,管樁廠收取的裝卸費繳納的增值稅在18萬元以下,比由物流公司裝卸節約增值稅84萬元。
附:裝卸費稅率是多少?
問題描述:
我是一汽車運輸公司的會計,今年8月營改增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稅率11%。我公司在提供運輸勞務的過程中,經常發生一些裝卸費收入,原來繳納營業稅時都是與運費合在一起按3%繳納,現在合在運費里要按11%繳納增值稅。請問:我公司收取的裝卸費能夠與運費分別核算清楚,能否按現代服務業中的物流輔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若不能按6%的稅率,有文件依據嗎?煩請解釋一下。謝謝!
問題答復: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四)物流輔助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8. 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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