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離婚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特別注意:離婚后,再進行房屋產權變更需要繳納契稅。
例一、婚前購買房產過戶到妻子名下
如丈夫將婚前購買的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在婚后過戶到其妻子的名下,免征契稅。
例二、離婚分割共同擁有的房屋
甲乙雙方按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并決定將原共同擁有的住房歸乙方所有。乙應如何繳納契稅?
答:該住房屬于甲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后,原婚姻雙方決定將該住房歸乙所有,不屬于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行為,不需要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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