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廣告公司,日常業務有廣告制作和廣告代理,每項業務都跟客戶簽訂合同,這部分該如何繳納印花稅?有時因為簽訂倉促等原因導致合同作廢,繳納印花稅還可以退嗎?
簽訂合同
根據我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以下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因此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其中,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印花稅
可見,廣告公司跟客戶簽訂的廣告制作合同,立合同方要按照收入的萬分之五貼花并繳納印花稅。但是簽訂代理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必貼花。
如果是已經簽訂的合同,申報的時候繳納了印花稅。但后期業務終止,老板作廢了這份合同,已經繳納的印花稅不能退換。所以,作廢合同相當于多繳納了印花稅。另外,已經簽訂的合同且已經申報繳納印花稅,后期合同金額變更,比如金額增加了,也是需要補繳印花稅的。
所以,如果合同金額一時不能確定,老板也不必著簽訂合同,或者先簽訂金額未定的合同,等到金額確定以后再補充進去,這樣就可以避免多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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