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銷贈品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有哪些規定?

2017-06-26 16:5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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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贈品涉及的稅有包裝、展覽、廣告等,這些稅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作為是財務人員的基礎工作。

問:銷售公司在銷售產品時會同時贈送外購促銷品,因為促銷品都是一些小商品,所以一般發票上不會專門體現。這種促銷品都涉及哪些稅?其促銷品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都有哪些規定?

答:

一、促銷贈品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601銷售費用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與銷售有關的費用應當計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購入促銷贈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銀行存款

無償贈送促銷贈品時: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二、促銷贈品的稅務處理

促銷品會涉及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1、促銷品贈品增值稅問題

(1)促銷品贈品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買一贈一等方式銷售產品的,在計算增值稅時,如果將贈品視同給予客戶的折扣,將主品與贈品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實收金額征收增值稅,否則贈品應做視同銷售處理。

(2)促銷贈品進項稅抵扣問題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購進的貨物(贈品)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且不符合上述不予抵扣情形的,其進項稅可以抵扣。

2、促銷贈品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與銷售有關的贈送不視同銷售,但不以銷售為前提發生其它形式的資產轉移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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