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指的是什么?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以下為特殊情況:
(1)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中所支付的中介費,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憑證,允許從所得中扣除.
(2)個人因專利權被企業(單位)使用而取得的經濟賠償收入(專利賠償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于劇本作者從電影、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①應納稅所得額=應稅項目收入總額一800(或收入總額×20%)
②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③個人稅后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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