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雇員而言,單位支付的往往是其為單位提供的勞務報酬,因此單位對非雇員扣繳的主要是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除此以外也有很少的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一)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它與工資薪金所得的主要區別在于,后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前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單位對非雇員支付的勞務報酬較為常見的主要有: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個人從公司取得的董事費,為公司提供勞務的個人從公司取得的傭金、免費旅游、實物等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
(二)偶然所得—贈品所得
政策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規定: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三)其他所得
政策法規《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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