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辦理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情況有哪些?
答:會計學堂了解到,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內辦理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主要是以下四種:
1.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應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入庫扣繳的應納稅款,其中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按年計算應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申報入庫。
2.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于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
3.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中央國庫。

4.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個人所得稅法中,申報又可細分為按月(次)申報、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稅法規定,
納稅義務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或者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或者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或者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或者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時,就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稅務機關辦理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情形,相信您現在應該明白了。更多會計知識,盡在會計學堂的文章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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