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業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財稅處理方法
稅收優惠要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對于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稅收優惠會計處理
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小微企業滿足財會〔2013〕24號文件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二、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相關問答
1、 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中如何計算,是年度平均數嗎?
回答: 依據財稅〔2017〕43號規定,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回答: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可依據企業的年度申報情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二是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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