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日常工作中,會計人常會遇到新建或改建固定資產的財稅處理,這些固定資產雖投入使用,但沒有取得發票或是工程款項尚未結清等等,那是否需要做賬呢?接下來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進行分析:
一、稅法規定:
國稅函【2010】79號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三、應用:
1、資產按暫估轉固后,12個月內取得發票的,會計上按發票金額調整固定資產原值,按暫估金額計算的折舊不進行調整,以后在剩余使用期間,按調整后的原值減去已折舊金額,重新計算折舊;
企業所得稅當年申報時,可扣除的折舊額為按視同轉固時已取得發票、以發票金額計算的折舊額。
這種情況下會產生稅會差異。
2、資產按暫估轉固12個月后,取得發票的,會計上按發票金額調整固定資產原值,按暫估金額計算的折舊不進行調整,以后在剩余使用期間,按調整后的原值減去已折舊金額,重新計算折舊;
企業所得稅上,也不再按發票的金額重新計算可扣除的折舊,會計確認的折舊與稅法確認的折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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