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的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租賃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支付租金日期。免租金期間約定無須支付租金,那么關于免租收入的涉稅分析有哪些?
(一)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根據規定可以明確:對于出租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如果協議中約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間無需視同銷售,也就是說免租期間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出租房屋免租期間的房產稅按房產原值減除一定比例(10%-30%)后的余額,按1.2%繳納房產稅。
(三)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表的列舉及相關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那么免租期間沒有租賃金額,所以僅需就合同注明的租金收入總額貼花。
(四)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免租期間不屬于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因此不動產出租免租期間,在企業所得稅中無需確認租金收入。
(五)案例
2016年10月某公司將一棟樓房對外出租(該樓原值150萬元(含土地),面積2000平方米,年租金120萬元,租期五年租金總額。出租協議約定:2016年10-12月為免租期,租戶需要對所租門面進行裝修,從2017年1月份始正常交租金,租金總額(120*5-30)=570萬元。則2016年10月-12月涉稅情況如下
(1)、增值稅:免稅。
(2)、印花稅:570萬元*0.1%=5700元
(3)、房產稅:150萬元*(1-30%)*1.2%*3/12=3150元
(4)、企業所得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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