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其購買的房屋,購房發票丟失,增值稅怎么算?

2017-06-22 11:5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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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等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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