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申報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下列實際發放或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允許扣除: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困難補貼、救濟費、食堂經費補貼、交通補貼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除上述列舉的項目外,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滿足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等稅前扣除要求,確實是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從2014年開始,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相關案例分析: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是否規范,是否到位?
答:重點把握以下六個方面:一是是否單獨設置賬冊核算;二是支出是否符合開支范圍;三是是否在工資總額的14%限額內扣除;四是有沒有首先沖減以前年度結余的應付職工福利費,結余金額是否改變用途;五是計算稅前扣除限額的工資總額是否合理;六是列支的職工福利費是否是合理的、真實的,入賬的憑證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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