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銷售及其設備等自產貨物屬于混合銷售嗎?如何交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問:銷售及其設備等自產貨物屬于混合銷售嗎?如何交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不是的,這個您應該是理解反了,那句話說的是兼營 答
您好,是的,文件明確規定是兼營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答
沒錯,您的回答是正確的。但是,在具體的實施中,還需要考慮到其他因素,例如納稅人是否僅銷售自產貨物,或者以及建筑、安裝服務是否構成兼營行為,這些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考慮。 答
您好,請問是咨詢什么呢 答
你好,這個是屬于兼營行為?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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