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獎金,俗稱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計稅辦法,對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算辦法是:首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年終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但如果在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則應將年終獎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除以12的商數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其次,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年終獎,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
比如說,某員工去年12月當月績效工資是19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領取年終獎18100元。計算公式則為:[18100-(2000-1900)]÷12=1500(元),根據工資薪金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規定,找到1500元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這樣,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獎金收入—當月工資與2000元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8100—(2000—1900)]×10%—25=1775(元)
如果該員工當月績效工資是2200元(已超過費用扣除額2000元),仍領取年終獎18100元,則按照12個月分攤,每月獎金=18100÷12=1508.33(元),找到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應納個人所得稅=18100×10%-25=1785(元)籌劃獎金數額可合理節稅
由于個人所得稅采取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設置級距,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有時會出現收入相近,但稅后所得相差很大的情況。比如雇員小張全年獎金為6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5%=300(元);雇員小王全年獎金6001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6001×10%-25=575.1(元)。計算結果,小張的稅后所得為5700元,小王的稅后所得為5425.9元。雖然小王的稅前獎金比小張高1元,稅后卻比小張少了274.1元。
稅務專家表示,企業財務人員可以通過籌劃年終獎金額來進行合理節稅。比如個人領取的年終獎金數額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間,統一以6000元來發放就更為合適,而年終獎金在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間,就應選擇24000元發放。這樣就不會出現“獎金多,現金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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