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關于跨期發票扣除的財稅處理

2017-06-21 11:5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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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當期發票即跨期發票,未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跨期取得發票,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扣除。

每當提到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發票,但是按照現行稅法,發票應當只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重要的一種,既不是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準予扣除。尤其是針對一些跨期發票的處理,更是令廣大財務人員苦惱不已。

企業真實發生的費用,如果報銷及時話應該是可以在當年據實扣除的,而由于種種原因,企業總會存在部分在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能在關賬前取得發票或雖已取得發票但來不及在關賬前報銷的情況。很多企業將此部分費用支出在次年報銷時計入次年的損益,從而形成了跨期發票的問題。

跨期發票就不可以扣除么?我個人的意見是,只要進行了正確的會計賬務處理和合理的稅務安排,企業產生的跨期發票稅前扣除就不會那么麻煩了。

基本案例陳述

A公司為B公司提供勘探設計服務,雙方于2015年2月份簽訂了一份金額為10萬元的勘察設計服務合同,約定A公司必須在2015年結束前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付款方面首期預付款于2015年4月份由B公司支付給A公司合同總價款的30%,余下的款項B公司分別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的3月份支付合同價款的40%和30%。

2015年12月末,A公司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可是由于雙方個別工作人員的疏忽,A公司在2015年4月份收到的預付款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直到2016年2月末才流轉到B公司財務人員手中,為此B公司財務人員以發票跨期無法入賬不能稅前扣除為由拒收,且預付款發票不解決后期雙方約定的合同尾款時間也會因此延遲。

對此A公司的財務人員該如何處理?B公司的財務人員拒收就做對了嗎?

案例剖析

雙方簽訂的合同采取的是預付款模式支付,合同要求必須與2015年年底完工,且合同之中明確了款項支付的次數和時間。

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以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為納稅義務時點。而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收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收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因此A公司收到30%的預付款,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即達到了增值稅納稅義務。

流轉稅類一般采取的是收付實現制原則,而企業所得稅則是在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處理,因而一般而言在一個會計期間內發生的且據實列示成本費用,是獲得稅前扣除的基礎和前提。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因此,企業在當年實際發生的、歸屬于當期的費用,應當列支在當期,并在當期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將當期的費用計入以后年度損益,則在列支年度不能稅前扣除,而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

合同出于質量保障的考量,部分合同款項延后支付,只要是合同雙方真是的意愿都是可以的。但是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卻已于2015年度完成,因此A合同尾款即便是在2016年度3月份完成支付,AB雙方都需要依據合同的約定在2015年年底一方確認收入一方確認成本費用支出。

因此雖然2016年度才支付合同尾款,但是相應的費用應當在2015年匯算清繳的時候體現。

案例處理分析

我們再回到問題本身,對于因雙方工作人員因素造成30%預付款發票的跨期問題。若想稅前扣除怎么辦?難道真的因為付款方強勢,為了不影響后續合同尾款的取得,A公司將2015年4月份開具的發票收回,沖紅后重新在2016年度給B公司開具發票?

若照此思路處理,其實企業所得稅依舊不可以在16年匯算清繳時獲得稅前扣除。為什么?

問題的根源就在于合同約定A公司必須于2015年度完成,并提交相應的工作內容。顯然A公司已經完成,只是涉及到合同款的后續支付問題,即就該合同而言實際完成是在2015年,對于A公司而言應當確認為2015年度的收入,對于B公司而言應當確認為2015年度的成本或費用,而不在于B是否向A支付合同款的問題。

那么該怎么B公司財務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跨期發票在2015年度獲得稅前扣除呢?

首先,賬務處理要按照權責發生制,在未收到發票時候對費用進行預估,計入當期費用或成本。對于預付30%的合同款,B公司雖然沒有收到發票,但是依照合同其成本是可以明確可靠地計量的,需要將預付款暫估至本期的成本或者費用之中。另外對于未支付的30%的合同尾款也應當先做成本費用暫估的結轉,后期在做支付處理。相應賬務處理如下:

1、30%的預付款結轉

借:XX工程成本/管理費用-勘察設計費30000

貸:預付賬款—A公司30000

其次,等到2016年2月底經辦人員拿著發票來沖抵預付款的時候,只需要將該張2015年4月份開具的發票增加到上述憑證附件之中即可。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六款之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平時發票暫時沒有取得,但是相應的成本費用可以真實計量確認的,只要企業在次年的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都是可稅前扣除的,前提是企業財務要有權責發生制意識,要有預見性,進行了相應的賬務處理。

2、30%未支付的工程尾款

借:XX工程成本/管理費用-勘察設計費30000

貸:應付賬款—A公司30000

待2016年3月份實際支付該筆合同尾款時,沖抵相應的應付賬款即可。

如果B公司強行退回發票,重新讓A公司開具16年的發票并且在16年確認了該筆費用,那么就得在16年匯算清繳時候做納稅調增,要想扣除就只有同時進行專項申報及說明,待稅務局同意后,可重新申報2015年企業所得稅,調減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并申請退稅。也可根據2012年第15號公告申請抵減2016年度匯算清繳應補稅款或以后年度應補稅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款執行,需B企業向主管稅局就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做專項申報及說明,在稅局同意下的情況下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超過5年。

總結

顯然通過上述分析,對于跨期發票不是沒有解決的途徑和道路,但是,為了不必要的麻煩,企業財務人員在季度終了,年度終了的時候,多一份細致,多一點責任心,即便是在沒有較好的財務報銷制度的約束下,對于跨期發票也是可以很輕松的解決應對的。關鍵是作為財務人員的你有沒有真真切切的落實好合同管稅的理念,有沒有財稅管控的預見性,有沒有權責發生制的會計處理意識!

稅務風險的防控,不應等到發生了重大的稅務問題才想辦法解決,而應通過平時的預見性處理提前將財稅風險消弭于萌芽階段。需知當前我國的企業說的稅的管理模式還是“以企業財務處理為基礎,稅務后續調整為輔”的申報管理模式。日常的稅務管理中得預見性處理,可為后期的稅務處理提供一定的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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