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繳款書抵扣政策有哪些稅收風險?

2017-06-21 10:4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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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海關繳款書的日常管理歸屬海關負責,進口業務相關電子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用于抵扣稅款稽核。

為加強稅收管理,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將進口企業名稱的核實納入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范圍,進一步堵塞了不法分子利用海關繳款書虛假抵扣、冒名抵扣及不實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稅收漏洞。但該政策并未完全控制不法分子采用其他虛假手段繼續抵扣稅款的違法行為,因此,加強進口企業的稅收風險防范仍然任重道遠。

一、海關繳款書抵扣的稅收規定

海關繳款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抵扣進項稅額和申報出口退(免)稅的主要憑證之一。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海關繳款書的日常管理歸屬海關負責,進口業務相關電子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用于抵扣稅款稽核。在操作方式上,由稅務機關對進口企業申報信息與海關傳遞的信息稽核比對一致后方可抵扣進項稅款。自2013年7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與海關總署完善信息交換機制,在全國推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辦法,主要對繳款書號碼、填發日期、稅額和進口口岸代碼等4項信息進行采集比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一票多抵”問題的發生。但由于缺失進口企業名稱信息的采集比對,不法分子仍能通過非法收購進口企業不能抵扣“冗余”繳款書及信息進行虛抵進項稅款,或者提前通過進口代理企業及其他非法手段獲取繳款書海關信息,利用時間差以“套票”形式虛抵進項稅額。針對這些問題,2017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準確填報企業名稱,確保海關繳款書上的企業名稱與稅務登記的企業名稱一致”,進一步堵塞了不法分子非法購買其他進口企業不能抵扣的海關繳款書“冗余”稅款,用于虛假抵扣、冒名抵扣及申報出口退(免)稅的稅收漏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海關繳款書,仍按原規定執行,即應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并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目前,稅務機關采集的電子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名稱、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及代碼、序號、海關專用繳款書號碼、進口口岸代碼、填發日期、稅款金額(列至角分,不包括滯納金罰款)、份數等內容。而對海關上傳的繳款書電子信息只交叉比對企業名稱、繳款書號碼、填發日期、稅額和進口口岸代碼5項內容。對進口企業海關繳款書的信息比對,按相符、不符、滯留、缺聯、重號5種不同的結果進行處理。如果屬于比對相符的信息,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準予抵扣;如果屬于比對不符的信息,所列稅款暫不予抵扣,對企業名稱不相符或繳款書號碼重號的,應在核查確認一致后,方可作為進項稅款進行抵扣。

二、海關繳款書抵扣政策的稅收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解決了不法分子冒用其他企業名稱虛抵海關繳款書進項稅款的問題,但并未完全控制不法分子采用其他虛假手段繼續抵扣稅款的違法行為。因此,加強進口企業的稅收風險防范仍然任重而道遠,有待進一步完善政策和健全稅收管理制度。

(一)虛假自營進口

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人消費)、一般納稅人用于免稅項目和集體福利等進口貨物取得的海關繳款書,其注明的稅額不得抵扣增值稅稅額。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海關繳款書“冗余”稅款的情形,轉嫁至需要抵扣或申報出口退(免)稅的企業名下,繼續采用“導票”的手段操縱不法行為。比如,存在用票企業真業務假自營、代理企業真代理假自營等。

(二)篡改貨物名稱

票流與貨物流相匹配是稅收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不法分子除了完成非法獲取海關繳款書及其進口報關信息外,很多情況下還需要根據虛抵或騙稅企業的貨物流對海關繳款書票面貨物名稱進行變造,偽裝成前后連貫的正常貨物流,以洗票手段逃避監控。而現行稽核比對模式下尚未覆蓋至貨物名稱的信息比對,不法分子可以輕易得手實施不法活動。

(三)“雙抬頭”票據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雙抬頭”海關繳款書,只準予其中取得原件并有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的一方抵扣稅款,不得同時抵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一規定,將虛抵或騙稅企業以委托方名義嵌入海關繳款書,虛構假代理進口業務,逃避稅收監管。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采取進口企業實名稽核比對,對進口企業以委托代理方式進口的業務具有一定的影響,如果委托方沒有在海關繳款書上注明進口企業名稱,其進項稅款不予抵扣,同時,受托方代理進口的企業也存在“假自營”操作的風險。

(四)“自報自繳”模式

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國試點口岸規定的進口試點商品推行“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辦法。在該模式下,由進口企業自行辦理相關稅費繳納手續,需要紙質稅款繳款書的,可到申報地海關現場打印,紙質稅款繳款書上注明“自報自繳”字樣,屬于繳稅憑證,不具有海關行政決定屬性。這一政策在便利進口企業通關的同時,給不法分子冒名偽報第二進口企業名稱抵扣稅款提供了方便,使得真實委托代理進口業務的企業存在繳納了稅款而無法抵扣的風險。

三、防范海關繳款書稅收風險的應對手段

(一)增加進口環節貨物名稱的稽核比對

進口業務的真實性是報關通行的基本要求,特別是進口貨物名稱稽核比對無疑將會加大不法分子作案的難度。根據稅務機關和海關確定的商品代碼規則,以歸類代碼為基礎,匹配進口貨物名稱及代碼的比對最為關鍵。但由于目前同一種商品稅務機關與海關所確定代碼各不相同,難以直接比對。因此,建議稅務機關與海關統一同一種商品的商品代碼,對商品代碼進行歸類整合,先從大類項目比對逐步向同類項下商品代碼細化推進,填補貨物名稱沒有信息比對的空白,堵塞利用變造貨物名稱虛抵或騙抵稅款的稅收漏洞。

(二)加強代理進口行業稅收監管

目前,稅務機關雖然對專業代理企業實行分類管理,但仍有部分代理進口企業為其他企業或自行操作虛假抵扣。加強代理進口企業的稅收管理顯得十分重要。因此,建議將存在沒有配套物流能力、新開設進口業務量巨大、舍近求遠報關進口、進口業務專業性不強且跨度大而混雜、法定代表人屬于重點關注對象、自營代理混合經營、大量為其他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代理進口等情形的代理進口企業,列入稅收高風險企業名單,按時、及時、定時地進行核查清理,加強稅收風險防控管理。

(三)建立稅務與海關稅收共治的平臺

稅務機關與海關應遵循《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中辦發〔2015〕56號)確定的“以營造良好稅收工作環境為重點,統籌稅務部門與涉稅各方力量,構建稅收共治格局”的協同共治基本原則,加快稅務機關與海關稅收共治建設,將進口報關單相關信息與完善稅收風險管理機制相結合,增加信息共享的時效性和準確率,增設進口報關單信息與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比對核查環節,以達到防范虛假抵稅和出口騙稅的目的。

(四)健全票流與物流同步匹配的跟蹤機制

對以往的虛假抵稅和出口騙稅的案件分析發現,不法分子多數采用票流與物流分離的手法,而進口貨物海關繳款書是稅收管理的薄弱環節。目前,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對防范票流與物流不一致的甄別能力大大提升,但海關繳款書的信息尚未納入該系統。因此,建議對進口企業建立國內票流與物流信息全封閉采集、全流程識別和全風險分析的能動機制,以提升風險應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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