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收入總額怎么計稅?
處理"補貼收入"時要注意的問題
1、被確定為免稅的補貼收入當然不用繳稅,但是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調增與免稅收入相關的支出、費用.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取得應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和免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沒有分別核算或確實難以劃分支出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采取分攤比例法確定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金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金額 =支出總額×(應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
2、會計核算上企業按銷售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采用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補貼收;而稅法規定上對補貼收入的確認是收付實現制,在實際收到年度確認補貼收入,企業應按稅法規定調增實際收到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取得政府補助應該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在取得政府補助時,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判定補助是否屬于不征稅的收入.
一、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分為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兩種情況進行處理,具體介紹如下:
(一)不征稅收入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中減除:
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項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其具體管理要求;
企業對該項資金以及該項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應稅收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當期收入總額,政府補助屬于其他收入."基于此規定,稅收對"不征稅收入"的范圍作出了嚴格的規定,按照會計準則確認的政府補助,不僅完全被稅收的規定排除在"不征稅收入"之外,而且要求全額納入收益,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獲得政府補助如果不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不征稅收入的三個條件,必須作為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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