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療服務增值稅問題的解答

2017-06-21 10:2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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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服務的范圍和標準應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等內容。

一、診所的醫療服務是否征收增值稅?

符合條件的診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包括與醫療服務相關的藥品、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服務。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條例》(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等醫療機構。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醫療服務,分為綜合醫療服務、實驗室診斷、病理學診斷、影像學診斷、臨床診斷、臨床物理治療、臨床非手術治療、臨床手術治療、臨床輔助操作、中醫和民族醫療服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往宿和伙食的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第一條銷售服務第(七)生活服務: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服務。

二、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如何征收增值稅?醫療服務提供的藥品——免征增值稅向前來本院就診者銷售與醫療服務有關的藥品銷售,免征增值稅;

對醫院附設的制劑車間、制劑室生產的藥品直接用于本院醫療服務的,暫不征稅。單獨銷售的藥品——全額征增值稅醫院附設的制劑車間、制劑室生產藥品直接或通過藥庫對外銷售,征收增值稅。

醫院藥房發生其他銷售藥品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據了解現在單獨到醫院買不到藥,需要掛號后經醫生開處方后,可以拿藥。從而也屬于醫療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

三、醫療服務中耗用的藥品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

用于免征增值稅的醫療服務的藥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處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四、醫藥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

醫藥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應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7%稅率,小規模3%征收率。銷售避孕藥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稅。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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