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回項目資金的賬務處理
財政部2015年5月18日印發的《關于收回財政存量資金預算會計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5]81號),該文件在財政部網站的"政策發布"欄下面有.其中提到:
一、完善相關科目設置
(一)完善政府收支科目設置.為避免重復列收,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單獨設置專門反映收回財政存量資金的科目,反映上繳國庫但不列入當年預算的資金入庫情況.具體而言,在"110轉移性支付"類級科目下增設"11020收回存量資金"款級科目,款級科目下根據需要設置"1102001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1102002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1102003收回財政專戶存量資金"等項級科目,項目科目下再設置"110200101一般公共預算資金"、"110200102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11020010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110200201一般公共預算資金"、"110200202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11020020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110200301一般公共預算資金"、"110200302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11020030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等目級科目.
(二)完善總預算會計科目設置.在總預算會計的"暫存款"科目下,增設"收回存量資金"科目,在此科目下按照"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收回財政專戶存量資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二、做好收回結轉結余資金的會計處理
(一)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向各部門發文收回結轉結余資金.對于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發文調整部門預算指標和用款計劃,總預算會計根據發文借記"暫存款-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貸記"暫存款-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對于非國庫集中支付結轉結余資金,各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收回資金的發文將資金從實撥賬戶及時繳回國庫,總預算會計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科目.
(二)收回轉移支付結轉資金.同級財政收回已經分配到部門的轉移支付結轉資金,比照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的會計核算方式處理.下級財政交回尚未分配到部門的轉移支付結轉資金,上級政府總預算會計應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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