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簡稱海關完稅憑證。應根據相關海關完稅憑證逐票填寫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
海關完稅憑證、運輸發票、農產品收購憑證(含農業生產者開具的普通發票),由于這三種憑證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增值稅抵扣的憑證,所以稱之為"三小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定:“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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