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福利費是不是要做進項轉出?
答: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一)是規定,納稅人用于集體福利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但這里僅限于集體福利.大家可能忽視了福利分為集體福利與非集體福利.
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職工困難補助,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和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等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總局曾在1998年的155號文件中也有明確,《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個人所得稅中的福利費不包括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這也說明了,職工福利包括集體福利與非集體福利.
所以,對于非集體福利部分的進項稅額不能按第十條規定作進項轉出處理.
購買商品用于職工福利進項稅額如何轉出?
稅法規定: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無償贈送視同銷售;將自產或暢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
領用購買的原材料,進項稅額原已抵扣,應將進項稅額轉出;
購買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也應將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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