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未計提直接交的會計分錄
具體分如下:
計提時: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支付時:借:應交稅費-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所得稅的主要種類:
國營企業所得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并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征所得稅,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為了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通過在各地進行"利改稅"試點,于1983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步"利改稅",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征收所得稅,征稅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第一步 ;"利改稅"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征收55%的所得稅.稅后利潤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遞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調節稅、定額上交等辦法. 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稅后的利潤統一開征調節稅,設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完全作為稅收關系固定下來.
集體企業所得稅 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從事工業、商業、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集體企業所得稅是由原工商所得稅演變而來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部分,規定除國營企業外,所有的工商企業的所得都應繳納所得稅.當時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是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集體企業所占比重很小.為了貫徹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針,所得稅實行21 ;級全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全年所得額未滿300元的,稅率為5%,最高一級全年所得額在1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0%.對各種形式的集體企業,本著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執行統一所得稅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減免稅優惠.
私營企業所得稅 私營企業所得稅是對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資產私人所有、雇工達到一定人數的私營企業產生了. 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案,憲法第11條增加了如下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為了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鼓勵其健康發展,國務院于1988年6月25日發布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征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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