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登記的,何時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消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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