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銷售軟件產品一同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問:企業銷售軟件產品一同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尊敬的學員您好!參考一下。 單獨銷售或再升級的,需要單獨開票。 銷售嵌入式軟件所涉及產品開具發票時,應分別載明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額;不能在發票上載明的,應在發票備注欄以及發票清單中載明。 納稅人銷售嵌入式軟件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等有關規定,劃分軟件和硬件部分的銷售額,并應盡量在發票的票面有關欄目(包括備注欄)單獨注明軟件部分的名稱和銷售額。 答
根據《增值稅政策性文件》第58號文件規定,嵌入式軟件產品可以單獨開票銷售,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答
同學你好 根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市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9號)第十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單獨核算軟件產品的進項稅額,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如水、電等共同消耗,難以直接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 答
可以 符合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如果又有增值稅即征即退項目的,既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同時也可以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政策”和“加計抵減15%政策”)優惠 答
學員你好,這個就是按照你實際支付的金額28600-按收入計算3%應交的部分=應退給你的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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