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費的財稅處理
財企[2009]242號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防暑降溫費是一種職工福利費,是人人可以享有的,自然會計處理理所當然應計入“福利費”或“非貨幣性福利”。
【案例1】2017年7月,甲公司因高溫天氣,向每個員工發放了涼茶,含稅單價117元/人,共300人,其中車間工人200人。
1、會計處理
計劃發放時:
借:管理費用 11700.00
生產成本 234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35100.00
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35100.00
貸:銀行存款 35100.00
2、稅務處理
增值稅:防暑降溫費發放實物屬于集體福利,如果發放物是外購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是自制的,需要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防暑降溫費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費,應受14%比例限制。
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費,無論是實物還是現金,都是屬于一種補貼收入,且不屬于免稅的補貼,故應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高溫補貼
【案例二】乙公司按照當地政府規定,2017年7月向高溫下作業的生產工人100人發放了高溫補貼50000.00元。
1、會計處理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50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50000.00
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500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00
2、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高溫補貼屬于工資,因此所得稅申報時應按工資支出申報。
個人所得稅:應和當月工資合并申報。
還有一種勞動保護費也常常被叫做防暑降溫費,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在高溫作業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防暑降溫的飲品、藥品等,這些費用支出常常也被人們叫做防暑降溫費。作為一名財務人員,如果不認真分析,僅僅根據人們的叫法就將其歸入“福利費”,屬于大錯特錯!
無論是財企[2009]242號,還是國稅函[2009]3號提到“防暑降溫費”時,都有一個前提“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并未提到工作場景問題。
而《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此處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與勞動者工作時應佩戴的安全帽、安全手套、勞保服等一樣,屬于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屬于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與職工福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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