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再投資退稅的申請時間。再投資退稅具有很強的時效性,逾期申請稅務機關不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其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1年內,持載明其投資金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者出資證明,向原納稅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2. 關于再投資退稅的投資主體。再投資退稅優惠政策鼓勵的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股東,不是外商投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因此只有這三類企業的外方股東用其在本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再投資才能享受再投資退稅待遇。但有一種例外,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而且專門從事投資業務或與投資業務相關的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視同為外國投資者,其再投資行為可以比照外國投資者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3. 關于再投資退稅的投資對象。再投資的對象一定要是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再投資于本企業,會增加本企業的注冊資本、改變本企業的資本結構,但不會改變企業的經濟性質,基本上符合再投資退稅關于投資對象的要求。但是外國投資者向外投資,如果采取合資的方式,被投資企業一定要是外商投資企業才符合再投資退稅條件。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外資企業外方股東的資本占公司的總資本應不少于25%。
4. 關于再投資退稅的投資用途。再投資的資金一定要用于增加被投資方的注冊資本,如果用于增加資本公積金等方面,雖然也擴大了投資,但因為沒有增加注冊資本,則不能享受再投資退稅的稅收優惠。外國投資者用在境內企業投資取得的稅后利潤收購對方企業的股權,雖然也是一種再投資行為,但是對于被投資企業來說只是股東的更換,企業的注冊資本并沒有增加,因此也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5. 關于再投資資金的來源。再投資資金的來源一定是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稅后利潤、轉讓股權或因稅務機關調整企業關聯交易而調增企業稅后利潤獲得的所得,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進行再投資均不得享受退稅優惠。這里需要說明一點,稅后利潤不一定就是“未分配利潤”,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董事會決議,依照有關規定從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提取的公積金(發展基金、儲備基金),其中外國投資者將屬于自己的部分用于再投資也可以享受退稅優惠。
6. 關于再投資的方式。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必須采取直接投資的方式,資金改變用途或匯出境外經過周轉后再投資,不能享受退稅優惠。
7. 關于再投資分期或者分階段情形。外國投資者計劃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時,該再投資的利潤已經實現的,在實際再投資時,不論一次或分期投資,均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再投資退稅;該再投資的利潤尚未實現或者部分尚未實現的,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待遇。
8. 關于再投資退稅適用的匯率。外國投資者以外幣資產用于再投資的,應當以接受再投資企業實際收到該投資之日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作為計算再投資退稅的再投資額。
9. 關于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因為企業的未分配利潤是一個累計數,歷年滾存的利潤可能因為稅收優惠的存在而導致適用的稅率不一致,適用稅率不一致就涉及到用什么稅率退稅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于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由當地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確定。
10. 關于再投資限額。外國投資者以源于外商投資企業一個年度的稅后利潤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資的,其計算退稅的累計再投資額不得超過按下列公式計算的限額:
再投資額限額=(該稅后利潤所屬年度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該年度該外國投資者占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或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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