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建筑資質的納稅人能否開具建筑業增值稅發票?
答:納稅人發生銷售服務行為即可開具增值稅發票,不以其是否具備建筑資質為判定標準。(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但無法提供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能否按照臨時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繳納增值稅?
答: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但無法提供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可以按照臨時納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繳納增值稅。(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3.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中的甲供工程如何界定?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圖紙由甲方提供的,也可以按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4.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的工程項目,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項包括哪些?
答:分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款項,可以憑發票在預繳增值稅時扣除。如專項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勞務款均可憑票扣除。(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李志遠:湖北省這一答復,尺度比較大,一般認為只有工程分包款可以扣除】
5.甲單位是總包單位,與乙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乙單位向甲單位開具發票,并委托甲單位將工程款支付給丙單位。這種委托付款情形下,乙方開給甲方的專票上注明的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答:總局明確,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無論是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只要其購買的貨物、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額的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企業購進貨物或服務,只要其購買的貨物、服務符合抵扣政策的,不論款項如何支付,其進項稅額均可抵扣。(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李志遠:湖北省這一答復,也是比較務實的,比一般地方稅務機關掌握尺度更寬松一些】
6.建筑企業根據完工進度等標準按照會計準則在賬務上確認了收入,根據工程承包合同尚未到收款時間,如2016年12月31日,企業按會計準則在財務上確認了工程收入1000萬元,但合同約定這1000萬元的工程款在2017年5月份支付,那么該收入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建筑企業工程收入確認時間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是一種正常現象,因為各自的依據不一樣。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本案例中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時間,即2017年5月。
2016年12月31日在賬務上確認收入的同時,應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要求,對選擇一般計稅的工程項目計提并核算“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對選擇簡易計稅的工程項目可自行設置“應交稅費——待轉簡易計稅”等科目進行核算。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7.建筑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承包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EPC工程項目,應按什么稅目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深圳市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指引(之一)》規定,應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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