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預提費用怎么處理?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也就是說只要在匯繳之前提供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就不用調整

比如 計提的 工資 福利 獎金等 在匯繳之前已經實際發放,、
計提的壞賬準備 如果 沒有實際發生, 在匯繳時 是要調增的
"預提費用"匯繳時如何處理?
預提費用稅前扣除應符合稅法規定的真實、合法、相關、合理、確定性和權責發生制等原則.也就是說,預提費用確實已實際發生(證據、發票),與企業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費用能可靠計量,在發生的所屬期稅前扣除.
同時,還要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相關成本、費用合法有效憑證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有效憑證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追補確認,可作納稅調減處理.但不包括當年未實際發生而在次年取得發票的預提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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