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改變后的稅金差異怎么入賬?

2018-06-28 15:1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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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改變后的稅金差異怎么入賬?關于稅金差異的入賬方式,是很多會計新手比較陌生的一個知識點,很多學員都在會計學堂的官網咨詢過。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大家進行解析。如果你也感興趣的話,就不要錯過哦!

稅率改變后的稅金差異怎么入賬?

應該調整應收賬款和銷項稅額.

例如,價稅合計117元

不含稅價=117/(1+16)=100.86

銷項稅=100.68*16%=16.14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7-16.14

貸:營業收入 0.86

稅率改變后的稅金差異怎么入賬?

例:某餐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合計外賣自制食品100萬元(不含稅),在財稅〔2016〕140號文件發布前,企業銷項稅額合計17萬元,按文件規定企業稅款所屬期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多申報的銷項稅額11萬元,可以在以后月份的銷項稅額中抵減,使文件發布前后政策口徑保持一致.

第二種情況是后續文件明確的適用稅率比前期企業執行的適用稅率高,比如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企業(一般納稅人)前期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已按物業管理服務按6%稅率申報了銷項稅額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原適用的稅率低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不調整申報,并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執行.因此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6年12月1日以后的相應應稅收入,應按財稅〔2016〕140號文規定的征收品目執行,2016年5月至11月間相應收入由于征收品目執行錯誤而少記的銷項(應納)稅額可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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