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參加實習所得是否征收個稅?
案例1:小楊是一名大三的學生,為了能夠減輕家庭負擔,他在上學期間勤工儉學,到外面的公司參與了實習,經過一個月的時間,終于收到了自己的實習工資。那么問題來了,小楊參加實習取得的報酬是否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呢?小楊很迷茫……
【答】小楊同學不要慌,稅務君來幫忙!首先呢,參加實習得到的勞動報酬是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的哦!不過,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應當由實習企業代扣代繳你的個人所得稅!
【政策指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規定:“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醫生臨時坐堂門診取得的收入應如何繳納個稅?
案例2:老王是一個經驗豐富的老中醫,由于醫術高超,經常受邀到各區縣醫院擔任臨時坐堂門診醫生,收入也不僅限于任職醫院。那么問題來了,老王坐診獲得的收入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老王很困惑……
【答】老中醫你別急,稅務君來答疑!根據我們的稅務政策,你臨時坐診取得的勞動報酬也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哦,需要由聘請你的醫療機構按月交納~!
【政策指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78號)第四條規定:“受醫療機構臨時聘請坐堂門診及售藥,由該醫療機構支付報酬,或收入與該醫療機構按比例分成的人員,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所得為一次,稅款由該醫療機構代扣代繳。”
公司獎勵外出培訓,也要交稅嗎?
案例3:小周通過招聘進入了上海的一家廣告公司,每天加班到深夜,最終通過不懈努力完成任務,他在項目中的突出表現得到了主管的肯定,安排他到北京參加一個精英培訓班,免除差旅費并提供了兩千元的旅行券,算作對優秀員工的獎勵。而拿到當月工資條時,小周發現自己拿的稅前工資還是一樣,扣的稅卻比平時要多,他不由得疑惑,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答】小周參加的培訓班和旅行券,其實被等值計入了工資薪金進行計稅從而征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由單位代扣代繳了,所以產生了同等工資卻多扣稅的情況。
【政策指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商業演出的報酬該怎么繳納個稅呢?
案例4:小周的表妹小張從小就有一個演員夢,畢業后進入了一家演藝公司。小周最近跟的項目對接的是一個頗有名氣的珠寶品牌,便介紹小張參加了該品牌策劃組織的商業演出,小張獲得了一筆報酬,卻被自己所在的公司財務告知這筆錢也需要交稅,她不明白這筆不算是公司發給她的工資的錢,到底該怎么報稅呢?
【答】公司的財務說得沒有錯,小張從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雖然不是工資薪金,但確實需要交稅,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申報。
【政策指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171號)第六條規定:“演職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演職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報酬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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