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為什么是無因行為?

2018-06-28 14:2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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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為什么是無因行為?

為了保護票據的文義性和流通性。

無因行為是不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不論原因是否欠缺、違法等,該行為自完成時起發生效力,不受原因行為的制約。無因行為非常典型的當屬票據行為——票據行為就是典型的無因行為,一個人無論他取得票據的方式是什么,理論上來講他都享有票據上記載的權利(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因為支付人還享有一定的物上抗辯權)

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系(又稱實質關系)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后,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并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于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實質要件

無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注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章無效,而不是效力待定,此點不同于《合同法》。

(2)形式要件

①書面。票據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和法定格式作成方得發生效力。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刷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②簽章。在票據上簽章之人須照票據所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譬如,匯票的付款人在承兌之前不承擔票據責任,而一旦簽章承兌則必須承擔付款責任。出票人簽章不真實的票據,未經背書轉讓的,票據債務人不承擔責任;已經背書轉讓的,票據無效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法》第14條)。

注意:a、票據上之簽章為簽名、法律 教育
網蓋章或簽名加蓋章;b、法人或其他單位使用票據時,簽章為該法人或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得其授權之人簽章;c、票據上之簽名,須為當事人本名、真名。

③票據記載事項。票據名稱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諾、確定的金額(中文大寫與數碼不一致時,票據無效)、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是匯票、本票、支票共同的絕對記載事項。此外,匯票還必須記載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稱,本票須記載收款人名稱,支票須記載付款人名稱。

3、票據行為代理。適用《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代理的規定。注意:票據行為代理也必須在票據上進行,代理人也須在票據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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