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等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 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①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②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④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⑥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⑦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基礎上,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①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 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 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 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③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 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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