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個人采購商品要代扣代繳個稅嗎?
企業向個人采購商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1、企業向個人購買貨物,一般由銷售貨物售貨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票并繳納相應稅費,那么,稅費的納稅人則為銷售的個人(稅單上所顯示的納稅人為個人);
2、因而,企業在與個人購貨前應達成共識,確定含稅的售價,貨物交割并結算后由個人跟進開票、納稅等相關環節,那么,企業則無需考慮稅費的會計處理問題(企業不得憑該稅單作為成本費用開支的合法憑證,否則應作納稅調整),如執意計入成本費用的,可直接與所采購貨物價值一并計入成本,待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如此類業務頻繁,請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由企業開票并扣繳相應稅費),該事項可直接詳詢稅務機關.

那么企業向個人銷售商品時給予贈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
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因此,用戶公司屬于上述情況的,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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